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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湖一海是什么?

来源:www.cc3x.com   时间:2023-02-03 00:19   点击:228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两湖一海是什么?

呼伦湖

呼伦湖,又名达赉湖、呼伦池,当地牧人称它为扎赉诺尔。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草原西部的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和满洲里市之间。

呼伦湖,是内蒙古第一大湖、中国蓄水量第三大淡水湖、东北第一大湖 ,与贝尔湖为姊妹湖。湖面呈不规则斜长方形,湖长93公里,最大宽度为41公里,平均宽32公里,湖周长447公里。

呼伦湖水域与周边湿地总面积7680平方公里,自有准确记录以来湖泊面积最大为2339平方公里。湖水11月上旬封冰,次年5月初解冻,冰层最厚可达1m以上,所以呼伦湖也是我国封冻期较长的一个湖泊。

呼伦湖是因地壳运动而形成的构造湖。是北方数千里之内唯一的大泽,水域宽广,沼泽湿地连绵,草原辽阔,食饵丰富,鸟类栖息环境佳良,是我国东部内陆鸟类迁徙的重要通道,春秋两季,南来北往候鸟种类繁多。干净的湖水和独特的湿地生态孕育了呼伦湖丰富的鱼类资源。

呼伦湖,在维持生物多样性和丰富的生物资源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在区域环境保护中具有特殊的地位。透彻的湖水倒影着纯蓝的天空,这便是呼伦贝尔草原上的蓝色钻石——呼伦湖。

岱海

岱海,地处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处在一个狭长的陷落盆地之中,南有马头山,北有蛮汉山拱卫,东西长约25公里,南北宽约20公里,湖岸线长度为61.56公里,属于典型的内陆咸水湖泊,系全区闻名的四大水产基地之一,其水源由周围20多条河流和中层地下水汇聚而成。

岱海是内蒙古第三大内陆湖,水面约130平方公里,呈椭圆状,有"草原天池"之美誉。

据史书记载,岱海四周原为水草丰盛的游牧之地,每到春、夏、秋季,岱海两岸绿草如茵,牛羊遍地,湖面上鸳鸯戏水,鸿雁成群,堪称塞外明珠。岱海的生物由浮游生物、底栖生物、水生维管束植物及鱼、蟹、虾等组成。

岱海7、8、9三个月水面平均温度在20℃以上,与秦皇岛、北戴河水温相似,完全符合水温23℃以上的国家天然浴场标准。

乌梁素海

地球同纬度最大湿地、中国八大淡水湖之一、内蒙古第二大渔场......如此之多之重的桂冠,全都赋予了乌梁素海。

乌梁素海位于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境内、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三角地带的边缘,是黄河改道形成的河迹湖,中国八大淡水湖之一,总面积300平方千米,素有"塞外明珠""塞外都江堰"之美誉。

2002年被国际湿地公约组织正式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现在是内蒙古重要的芦苇产地。乌梁素海,是鸟的世界、鱼的乐园,有近200种鸟类和20多种鱼类繁衍生息,其中国家一、二类保护鸟类12种,中日候鸟协议保护鸟类48种。

乌梁素海,古时是黄河的一部分。黄河改道后形成了河迹湖,现在是黄河流域最大的湖泊。现代乌梁素海主要靠乌加河和长济渠、民复渠等灌溉的尾水补给。乌梁素海湖面碧波荡漾,苇丛如诗如画,百鸟啼鸣婉转,令人赏心悦目。

春日里,冰雪消融到处散发着勃勃生机,数以万计的候鸟陆续北归,叫醒乌梁素海的春天。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其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保护区位于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新巴尔虎左旗、满洲里市和扎赉诺尔区境内,属于野生动物类型、湿地生态系统类型、草原生态系统类型的综合型自然保护区。保护区面积、界线以国务院批准的面积、界线为准。第三条 在保护区内从事规划、保护、建设、利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保护区的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永续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以及保护区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保护投入和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保护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由保护区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协调解决保护区关于自然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流域治理与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第七条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所属的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组织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制定和实施各项管理制度;

(三)负责保护区内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资源调查、生态保护建设、环境监测和野生动植物保护、人工繁育、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

(五)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活动;

(六)在不影响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按照保护区总体规划,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七)组织开展保护区的国内、国际合作;

(八)依法统一查处保护区内涉及保护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九)保护区的其他管理工作。

保护区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林业草原、公安、水利、农牧业、旅游、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相关管理工作。第八条 自治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第十条 保护区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保护区建设、保护和管理以及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一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

经批准的保护区总体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第十二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设置保护区区界标志和功能区区界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保护区的性质以及区界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的界标以及其他保护设施。第十三条 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其范围、界线以国务院批准的为准。

核心区为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核心区。

核心区外围为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缓冲区外围为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保护、人工繁育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第十四条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以及保护区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保护区生态移民规划,核心区应当逐步实现无人居住,缓冲区和实验区应当逐步减少居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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