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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制度起源?

239 2024-01-07 04:52 admin   手机版

一、投票制度起源?

累积投票制起源于英国” ,但在美国得到了重大发展。19世纪60年代,美国依利诺斯州报界披露了本州某些铁路经营者欺诈小股东的行为,该州遂于1870年宪法赋予小股东累积投票权。 依利诺斯州《宪法》第3章节第11条规定,任何股东在法人公司选举董事或经理人的任何场合,均得亲自或通过代理人行使累积投票权,而且此类董事或经理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选举。随后,该州《公司法》第28条也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至1955年,美国有20个州在其宪法或制定法中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

美国各州关于累积投票制度的立法例有所差异。一种为强制性累积投票(mandatory cumulative voting)制度,如阿肯瑟、加利福尼亚、夏威夷、依利诺斯等州;另一种为许可性累积投票(permissive cumulative voting)制度。 许可性累积投票制度又分为两种, 一是选出式(opt-out election),即除非公司章程作出相反规定,就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如阿拉斯加、明索托、北卡罗林那、 华盛顿等; 二是选入式(opt-in election),即除非公司章程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否则不实行之,如密歇根、新泽西、纽约等州。尽管目前在美国有些州还对累积投投票制度实行强制主义,但大多数州的现代公司法已趋向许可主义。这一点我们可以从美国各个时期的《标准公司法》对该制度的态度演变中得到印证。1950年《标准公司法》序言要求实行强制主义;1955年则规定了两种平行的具有选择性的立法例:一是强制主义,二是许可主义;1959年明确规定许可主义中的选出式或选入式两种立法选择;1984年明确采纳选入式。

纵观日本的商法典,其中受美国《标准公司法》变革影响的烙印很深,日本对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同样经历了由强制主义向许可主义的转变。1950年日本修改其《日本商法典》时追加了第156条之三,规定:即使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选举不采用累积投票制度,但若有持股占公司已发行股总数1/4以上的股东提出请求,公司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度。但是,日本在1974年通过第21号法对该条进行了修改,规定:“为选任二人以上的董事而召集股东大会时,除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可以对公司提出累积投票的要求”。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对累积投票制度则坚持强制主义。该法第198条规定:“股东会选任董事时,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权,得集中选举一人,或分配选举数人,由所得选票代表选举较多者,当选为董事”。

二、优先投票制度是什么?

就是指在股利分配和剩余财产请求上有比普通股优先的权利。

三、芬兰投票日期规定

芬兰投票日期规定

芬兰是一个民主国家,注重保护公民的选举权和参政权。芬兰投票日期规定是政府为确保选举公正性和透明度而设立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选民的权益和确保选举过程的合法性。

根据芬兰法律,选举日期是由政府机关确定的,以确保选举能在公民参与和政府监督下进行。此外,芬兰还为选民提供了多种投票方式,以便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投票日期确定

芬兰的投票日期一般在选举日前数周或数月确定,并由政府提前公布。这种做法有助于选民合理安排时间,以便有足够的机会参与选举。政府通常会在选前几个月公布选举日期,以便选民和政府各方面有足够时间筹备和组织选举活动。

政府确定投票日期的过程中,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 民意调查:政府会进行民意调查,以了解选民对于选举日期的偏好和意见。
  • 历史数据:政府会分析以往选举的数据,以便找出最佳的选举日期。
  • 法定限制:政府会考虑法律规定的选举日期限制,以确保选举的合法性。
  • 公共节假日:政府会尽量避开公共节假日,以便最大程度地方便选民投票。

投票方式

芬兰为选民提供了多种投票方式,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投票方式:

  • 现场投票:选民可以亲自前往投票站,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投票。选民需要准备好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并按照指示选择自己支持的候选人或政党。
  • 提前投票:选民可以选择在选举日前提前投票。提前投票的时间和地点由政府提前公布,选民只需按照指引前往指定的地点进行投票。
  • 邮寄投票:对于无法亲自前往投票站的选民,芬兰政府还提供了邮寄投票的选项。选民需要提前申请邮寄选票,并按照规定将选票寄回指定地址。
  • 电子投票:芬兰也在逐步推行电子投票系统,以方便选民进行远程投票。选民只需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系统,按照指引完成投票程序即可。

选举公正性和透明度

芬兰非常重视选举公正性和透明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确保选举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首先,政府建立了选举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监督选举活动。选举管理机构由政府委派的专业人士组成,独立于政治势力,确保选举过程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其次,选举活动和结果会在民众和政府的监督下进行。选民可以观察选举活动的进行,并对选举结果提出申诉。政府会及时处理申诉,并作出公正的决定。

最后,政府会通过公众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选民的选举意识和参与度。政府会向选民提供选举相关信息,并解答选民的疑问,帮助选民了解选举制度和程序。

总结

芬兰投票日期规定是确保选举公正性和透明度的重要法律规定。政府根据民意、历史数据和法定限制确定投票日期,为选民提供多种投票方式,并通过选举管理机构和公众监督确保选举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芬兰的投票日期规定不仅保护了选民的权益,也为整个国家的民主制度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四、什么是法律保留(议会保留)制度?

  税收基本制度实行法律保留的意思就是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1、法律保留是指在特定范围内对行政自行作用的排除。因此,法律保留本质上决定着立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从而也决定着行政自主性的大小。   

2、实行法律保留是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五、英国的议会制度是什么?

英国的议会制度是两院制。

英国议会

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

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

英国议会(THE PARLIAMENT OF UNITED KINGDOM)又称威斯敏斯特议会,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国会为两院制,英国议会由上院 (HOUSE OF LORDS)(贵族院)、下院(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和君主共同组成,行使国家的最高立法权。英国议会创建于13世纪,迄今已有700多年的历史,被称为“议会之母”。 自有议会以来,通常在伦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筑——威斯敏斯特宫(议会大厦)举行会议。每年开会两次,第一会期从3月末开始,到8月初结束,第二会期从10月底开始,到12月圣诞节前结束。

1689年为限制英国王权,英国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对国王在经济、政治、宗教等事务中的权利进行了严格的限定,确定议会拥有最高权力的基本原则,并对公民应有的权利做了明确规定。一个新的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政权在英国建立起来。

六、美国议会制度叫什么?

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设计,一个核心因素是分权和制衡。政府权力被一分为三: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相互独立,又相互交叉。在独立中分解权力,在交叉中实现制衡。

但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各有区别,总体上而言,可划分为四种模式:1)美国模式:以“三权分立”为特征,实行总统制政体;2)法国模式:以“行政”为重点,实行半总统制政体;3)英国模式:以“议会”为重点,实行议会制整体;4)瑞士模式:以“议会”为核心,实行委员会制政体。

美国模式与英国模式之间的差别最大,法国模式和瑞士模式则介于两者之间。英美模式最大的差别,表现在“议会”与“政府”的职能定位上。美国国会独立于政府,而英国政府内阁,来源于议会,内阁官员和议会议员交叉任职,内阁向议会负责。

而美国国会和政府相互独立,各级政府官员直接向美国总统负责,政府部门官员不能兼任国会议员。英国的议会与政府关系紧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内阁如果得不到议会信任,要么内阁总辞,要么解散议会。美国国会和政府则保持独立性,美国总统无权解散国会,国会也无权通过政府的不信任案。

美国的三权分立模式,是在英国议会模式的基础上的一种创新。一般而言,总统制政体更加稳定,政局平稳,没有明显族群和地域界限的国家,以及民主基础较好的国家,更适合于采用美国模式。英国模式实际上是全球的一块政治模板,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在此基础上进行改装和复制,应用于各国政治实践。

七、议会制度什么时候形成?

议会制

议会制又称内阁制,包括“内阁君主立宪制”及“内阁共和制”,是民主政治制度的一种,特点是其政府首脑(台湾宪政学者与文献称之为“行政首长”,以有别于议会领导人)的权力来自议会(国会)的支持,而这种支持通过两种途径落实:第一是议会改选后的多数议席支持,第二是政府首脑赢得议会的信任投票。因此,所属政党未能赢得议会大选的政府首脑连同其内阁必须提出辞职,而未能通过议会信任投票的政府首脑,连同其内阁也必须辞职。由议会重新在席位居多数的党派中协商选举产生新的首脑与内阁。

历史起源

现代意义上的议会民主制可追溯到18世纪的英国,虽然同一时期的瑞典也已经拥有类似的政治制度,但其影响力较小。

议会民主制的开始可被认为是在1714年,当时的英国理论上还是应由国王主持内阁,挑选阁员。但因当时的国王乔治一世不会说英语,使得内阁中一名大臣能够负责主持内阁会议,逐渐就发展出首相一职。随着议会的逐渐民主化和议会权力的增大,议会开始控制政府,并最终能够决定国王必须任命谁来组建内阁。

威斯敏斯特体系由此发展出来,行政体系必须向立法体系负责,政府首脑以国家元首的名义行使职权。这种体系在原来的英国殖民地中颇为流行,例如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南非、爱尔兰共和国等国都使用威斯敏斯特体系的议会民主制。不过这些国家也不是完全照搬英国的制度,例如澳大利亚的参议院更接近于美国的参议院,而不是英国的上议院,而新西兰则废除了上议院。

议会民主制在欧洲大陆的传播主要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战胜的民主国家英国和法国向战败国输出了自己的民主政治体系,例如德国威玛共和国和奥地利就是在此时采用了议会民主制。早在19世纪欧洲左派政治力量的活跃已经为这些国家的民主化和议会民主制做好了准备。一战后,这种民主化运动也被视为是抵抗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极端政治势力的手段之一,也因此议会民主制遭到右翼政治势力和许多群众的抵制。

八、议会制度的确立时间?

1869年的《权利法案》正式确立了英国的议会制。

九、各国的议会制度是什么?

世界各国都有自己的政治体制,现在大体有那么几类:

1、联邦议会制,如美国、德国等国家,是由各党派的席位来主持国家的大事,议员是通过选举产生的,不是固定的名额。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如中国、朝鲜等社会主义国家,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讨论国家发展大事。

3、君主立宪制,如英国、日本等,他们这些国家现在还有国王,主要在由首相主持国家工作,也有议会,共同商讨国家大事。

4、酋长制,主要在阿拉伯国家,由民族的酋长主持国家大事,也有议会。

十、英国议会制度的特点?

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英国的国会为两院制,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 上议院又称贵族院,主要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的重要人物组成。上议院议员不由选举产生,部分是世袭贵族。

  上议院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议长由大法官兼任。和下议院相比,上议院的权力相对有限,保留着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司法权,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并通过必要的修正案,还可以要求推迟它不赞成的立法,最长可达一年。

  下议院又称平民院或众议院,其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下院的主要职权是立法、监督财政和政府。

  英国全国被划分为多个选民人数基本相同的选区(选区的划分由一个独立的委员会决定),每个选区选举一名下议院议员。大多数选区议员是一个政党的成员,但是没有政党背景的人士也可以参加选举。

  通常情况下,英国下议院总有一个拥有绝对多数的政党,该党领袖被国王任命为首相。下议院第二大党的领袖则成为反对党领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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