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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义利观?

来源:www.cc3x.com   时间:2023-04-18 08:03   点击:122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什么是义利观?

关于义利观,传统儒家大师都曾有过相关的言论。例如孔子曾经说过:“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孟子也曾说:不义之利“不苟得”;大义面前连死都不怕,更不会贪利避祸。(《孟子·告子上》)

但需要注意的是,因传统儒家有其固有的阶级局限性,所以其思想也会带有一定的阶级色彩。

在当代社会中,义利观常表现于商业中的重义轻利和重利轻义现象。良好的义利观,通常以重义轻利为基础,为社会普遍群众创造价值,汲取较少的物质财富;而歪曲的义利观,具体表现为拜金主义,甚至忽视道德,践踏诚信等。

在中国传统美德中,正确的义利观占有很高的地位,是中国古代人民所推崇的做人经商的终极追求。

义利观是一种经济伦理思想

义利观的内涵

我国传统的义利观,是将义、利各自的理念结合所形成的对一定社会经济矛盾的观点和认知,既包含经济层面的利益取舍,又关乎人们的价值设定和追求问题。在中国早期(特别是先秦时代)的各种义利观点主要是围绕针对公利与私利所展开的,在西周分封制时期,其经济形式的体现为领主经济。但对于平民来说,涉及自身的便是私利,其余均为公利。

二、儒家义利观的价值

我们老师今天刚说。答案是孔子重义轻利见利思义 当然不反对追求符合义的利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三、儒家的义利观的现代价值

孔子的经济思想最主要的是重义轻利、见利思义的义利观与富民思想。这也是儒家经济思想的主要内容。对后世有较大的影响。孔子所谓义,是一种社会道德规范,利指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谋求。在义、利两者的关系上,孔子把义摆在首要地位。他说:见利思义。①要求人们在物质利益的面前,首先应该考虑怎样符合义。他认为义然后取,即只有符合义,然后才能获取。②不屑于用不义的手段取得富贵。孔子还认为,对待义与利的态度,可以区别君子与小人。有道德的君子,容易懂得义的重要性,而缺乏道德修养的小人,则只知道利而不知道义。这就是孔子在《论语·里仁》中说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四、儒家义利观是什么意思?

中国历代思想家关于求利活动与道德规范之间相互关系的论述。义利观念最早出现于春秋时期,有“义以生利”,“义,利之本也”等说。

儒家学派继承了这种义利观念。并发展为重要经济思想之一的义利观。

孔子承认求利之心人皆有之,但不能“放于利而行”,对求利活动必须以“义”制约,要“见利思义”。他提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以利”,给义利思想以道德及阶级对立的内容。他的“礼以行义,义以生利,利以平民”的论点,表明他的义利论是为维护等级礼制所体现的阶级利益服务的。

孟子强调重仁义轻私利,提出:“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墨家反对亏人自利,主张“交相利”,说:“义,利也。”这种义利论反映了小生产者幻想通过尊重现存的各种所有权,使小生产者自身的利益也得到尊重。

西汉时,董仲舒兼采儒法理论,认为求利之心合天意,人君“南面而君天下,必以兼利之”;但又认为对求利活动必须节之以义,否则“忘义而徇利”。他要求统治者“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这一论点成为后世儒者主张存义去利、讳言财利的理论根据。

至宋代一些地主阶级的功利主义思想家,开始起而反对贵义贱利的传统教条。王安 石用功利主义解释义利关系:“政事所以理财,理财乃所谓义也。”“利者义之和,义固所为利也。”明清时,义利之辩仍不时出现,有重义轻利、重利轻义、义利并重之说,皆未脱前人窠臼。

五、简述传统儒家义利观的利与弊?

在义利对立的基础上“重”非功利之“义”而“轻”非道德之“利”,是儒家传统义利观的思想渊源和价值核心,对中华道德文化的形成和发展有着极为深远的影响。国人的义利观经历了从传统的“羞于言利”到坦然面对市场逐利,再到一部分人重利轻义的历史演化过程。见利忘义、损人利己现象的存续和蔓延,既有道德教育弱化方面的原因,更有其深厚的客观现实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首先应对传统义利观之“义”的范畴进行唯物主义的现代解读,消除儒家附加于它的反功利性质,将其理解为社会公义、国家整体利益或集体利益,从而将儒家传统义利观纳入集体主义道德价值观的范围。要在集体主义原则的基础上,完整准确地理解国家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使之建立在“真实的集体”之上,从根本上消除“义”与“利”相互对立的状态,倡导一种义利并重、义先于利的新型义利观。 诚实信用既是我国传统道德的重要规范,又是现代民商法的普遍基本原则,社会诚信建设具有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的二重性。法律原则要以其本身所包含的道德合理性为价值基础,而良法的贯彻实施又离不开相应社会道德环境的配合,两方面互相倚重,互为基础前提,彼此不可或缺。主体内在的伦理自律或者社会外在的法制他律,都是无法单独维系社会的诚信体系的。在市场化和法制化背景下,要将儒家传统的诚信观从“朋友”等“熟人”群体推广至陌生人之间,尤其是社会经济领域,克服它完全排斥利益的纯粹德性主义色彩,将其从一种信于熟人“情义”的身份伦理转化为信于“法”与“契约”的现代经济伦理、契约伦理。儒家“内诚外信”的诚信观又是以其“重义轻利”的义利观为理论基础的,正是因为其义利观对利及逐利行为的极度轻视和否认,才会使得传统诚信观无法适用于以求利为基本目的经济活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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