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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海海边看到有当地人往小船上装沙,不知道在干嘛?

来源:www.cc3x.com   时间:2023-04-17 20:14   点击:212  编辑:admin   手机版

在北海海边看到有当地人往小船上装沙,不知道在干嘛?

当事人在北海海边到有当地的人往小村上装沙,有可能是盗取海沙,这样应该报警制止,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一般不允许私自偷沙。

北海市重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海市重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继承和弘扬历史文化,促进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北海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指的重点历史文化街区包括北海市珠海路一沙脊街一中山路、合浦县廉州镇中山路、合浦县廉州镇阜民路等三个街区。

重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重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具体以经批准公布的保护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第四条 重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北海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组织单独编制重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重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重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

市城乡规划、文物、财政、公安、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文化、旅游、民族、宗教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负责本辖区重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与制定、审查涉及重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相关的重大策略、规划、项目等事项,针对保护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重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给予资金保障,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保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重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

鼓励发展重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公益性组织,为重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提供志愿服务。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重点历史文化街区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害重点历史文化街区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方式并向社会公布。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重点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主要出入口设立保护标识、介绍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识、介绍牌。第十二条 重点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第十三条 在重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第十四条 在重点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在重点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审批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第十五条 重点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建筑物临街立面的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旧、以存其真、以复其貌的原则,保持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根据重点历史文化街区的现状和保护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历史文化街区的年度保护修缮计划,指导所有权人、管理人对重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进行保护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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