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高原湖泊治理规划?

来源:www.cc3x.com   时间:2023-08-04 00:33   点击:225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高原湖泊治理规划?

坚持“一湖一策”推进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重点在于进一步落实湖泊所在地区的生态治理属地责任。众所周知,高原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环境相对更为脆弱、生态建设相对更为困难、经济发展相对更为滞后;强化九大高原湖泊生态治理属地责任,关键就在于激发九大湖泊所在地域的内生动力,立足于不同的地区特点、有着差异性的问题与困难,从顶层设计上开始、从规范法治化细节入手,“一湖一策”完善生态保护措施,补足补齐各项严格管理制度。

二、如何保护湖水?保护湖水需要哪些措施?

保护湖水首先禁止污染物排入,其次做好湖水的使用规划和周边用地的规划工作,周边不要设立易产生污染物的建筑如食堂等,再有做好管理工作,并定期清淤及补充新水,最后种植一些能净化水质的水生植物。

湖泊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具有提供水源、养殖水产、维护生物多样性、净化水质等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对支持湖泊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湖泊环境保护直接关系到湖泊流域居民的生产、生活,关系到湖泊流域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国家生态安全,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可采取以下措施保护湖水。

1、全面、系统地开展流域综合治理。首先是确立科学、系统的综合治理思路。坚持从湖内治理为主向全流域保护治理转变,从专项治理向系统的综合治理转变,以专业部门为主向上下结合,各级各部门密切协同治理转变,从工程治理为主向工程治理和生态修复相结合转变。其次是坚持规划引导。

2、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的方法治理面源污染。对农业面源污染进行全面监测和综合分析,对主要入湖河道水质进行监测。

3、坚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体制机制的创新。创建了农村垃圾清运模式(农户交费、政府补助、市场化运作),告别长期以来垃圾入湖的生活习惯。针对地方财政不足的现实情况,创新投融资体制,建立按财政增长比例增加对环保投入的机制。

拓展资料:

1、要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综合治理的原则保护和治理湖泊,恢复并发挥湖泊的功能。管理湖泊的有关部门如果只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忽视湖泊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将导致资源的衰减,并引起诸多矛盾。

2、如围垦湖泊、截走入湖径流、超量引用湖水、超标排放污水,势必降低湖泊的总体功能,恶化生态环境。特别是干旱地区的湖泊,换水周期长,如超量引用湖水,使湖水干涸,后果将十分严重。

借鉴太湖的经验,最重要的是管理,包括以下主要措施:

(1)禁止污废水未经达标处理直接排入;

(2)禁止湖内养殖业的过渡发展;

(3)禁止破坏湖泊生态环境的任何行为,回归湖泊与自然。

但是如何实现这些措施在中国是最大的难题。

三、武汉市湖泊整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泊保护与水环境治理,改善湖泊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湖泊整治活动。

湖泊整治是指通过截污、清淤、岸线整治、绿化、水生态修复、生态调水、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养殖业结构调整等措施实施的湖泊保护与水环境治理活动。第三条 湖泊整治应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源头严防、全程管理。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整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湖泊整治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实行目标管理。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范围内湖泊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范围内湖泊整治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关于区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的湖泊整治工作。

跨区湖泊按照岸线和水面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湖泊整治责任主体,江湖连通工程也可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确定相关部门负责,相关区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湖泊整治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市湖泊整治工作,并对各区湖泊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具体职责如下:

(一)编制湖泊整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湖泊整治年度计划,并确定有关区、部门和单位年度湖泊整治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

(三)督促湖泊整治责任主体落实湖泊整治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并对其完成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情况进行考核;

(四)开展湖泊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等。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财政、环保、城管、农业、林业、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湖泊整治工作。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填占、侵害湖泊。第八条 湖泊水域线为湖泊最高控制水位;湖泊绿化用地线以湖泊水域线为基线,向外延伸不少于 30 米;湖泊外围控制范围以湖泊绿化用地线为基线,向岸上延伸不少于300米。

湖泊水域和绿化用地除按照规划建设必要的市政公用设施外,禁止建设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禁止在湖泊外围控制范围内安排可能对湖泊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和从事危害湖泊的活动。湖泊外围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开发利用,应当与湖泊的社会公共使用功能相协调,预留公共进出通道和视线通廊。第九条 国土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湖泊保护的要求,科学控制湖泊外围控制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密度和间距等规划设计条件。违法审批的,一律无效。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湖泊保护规划、严重影响湖泊保护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予以整治。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辖区湖泊岸线整治和固定工作,并以湖泊绿化用地为主形成环湖绿化带。第十二条 湖泊周边实施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设排水设施;在尚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区,应当实行污水截流,并逐步向雨水、污水分流过渡。第十三条 禁止向湖泊排放未经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未达到国家、省、市规定标准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禁止向湖泊倾倒垃圾、渣土及有毒、有害物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心城区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新设排污口。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科学合理调整湖泊周边的产业结构和布局,禁止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在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选址,依法关闭、停办、合并、转产湖泊周边小煤矿、小炼油、小水泥、小玻璃、小火电等企业;组织搬迁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规模化牲畜养殖场,控制面源污染。

对暂时不能调整的产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在规定期限内不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运行的,该产业项目不得继续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五条 禁止向中心城区湖泊水域投药、投肥进行渔业养殖。

远城区湖泊应当根据湖泊保护规划确定的功能进行使用,具有养殖功能的,渔业部门应当根据水质监测结果颁发养殖许可证,引导经营者进行生态养殖;对不适合养殖的水质不得颁发养殖许可证。对现有养殖湖泊,水质恶化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治理,并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水质尚好的,应当制订5年期产业结构调整规划,逐步进行产业结构调整。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