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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的原则有哪些

来源:www.cc3x.com   时间:2023-07-20 21:12   点击:299  编辑:admin   手机版

紧急避险的原则有哪些

紧急避险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2)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即紧急避险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危险的主要来源有四种:一是人的危害行为;二是自然灾害;三是动物的袭击;四是人的生理疾患.(3)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所谓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已经发生的危险将立即造成损害或正在造成损害而尚未结束.(4)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5)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即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6)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对合法权桐孙益拍卜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紧急避险还有局贺链例外的限制,即为了避免本人遭受的危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紧急避让行为。

紧急避险的对象就是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包括一切危险,如:犯罪行为、自然灾害、地质灾害、动物侵害等等)。

紧急避族胡险的要件

(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袜喊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

(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火警、救兆好拦生员),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简述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紧急避险有三个构成要件:(1)危险的紧迫性。所谓紧迫性,是指某合法权益正遭受来自人为原因或自然原因引起的危险。“危险”是指现实存在的某种有可能立即对公共利益或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迫事实状态;这里强调“合法权益”,是说紧急避险不适用于排除对非法利益遭受的危险。(2)避险措施的必要性。这一构成要件是指避险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而不采取该措施就不足以使合法权益避免正在遭受的现实危险,不足以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3)紧急行为的合理性。即避险行为须适当并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必要限度”要求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所临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一般来讲,人身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大于财产权利;财产权益的大小可依财产价值的大小加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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