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聚众赌博”
组织3人以上赌博,达到以下任一标准,即构成“聚众赌博”: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以赌博为业”
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
3.“开设赌场”
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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